▲黃男於和平醫院清消86天,因領不到預期的防疫加給提告,北院認為,津貼發放是看政府,判他敗訴。(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控訴,他於2020年3月底至7月中,受清潔公司聘僱在北市和平醫院擔任清消人員,工作86天期間,本說好每天可領1500元加給,公司卻只給每月2萬多元的基本薪資,提告求償加班費、加給共16萬7千餘元,北院認為,出勤1500元的加給,是由衛福部決定是否發放,醫院及公司並不具保證責任,判黃男敗訴。
清潔公司表示,聘僱黃男到和平醫院打掃,薪資就是每月23800元,至於他提告所稱的出勤加給1500元,則是和平醫院向衛福部申請補助,如果過了,才由醫院再轉給清消人員,並不在公司與黃男工作契約中。
除了黃男以外,也有其他員工以同樣理由對公司提告,法院參考1位洪姓員工證詞,他在面試時就已知道,每天加1500元工資是由醫院給付,和平醫院賴姓領班表示,在面試時已講明防疫津貼是來自政府,另名楊姓員工則說,醫院賴姓環管人員曾說,1500元的加給,政府甚麼時候撥不知道,醫院會幫忙爭取。
法院認為,依相關證人陳述,顯見清消人員每日出勤1500元的加給,是由政府撥給醫院、醫院再撥下來,且無論是醫院或是清潔公司,都沒保證這條錢一定下得來,實際上也是得看政府有沒有撥。
至於黃男稱,清潔公司以23800元加上防疫津貼的待遇,公開刊登徵才資訊,法官認為,勞動契約的條件議定,仍須由雙方討論後才能確定,不能僅因徵才訊息上的條件,就認定雙方確以基本薪資和加給為實際待遇,判黃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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