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台鐵出軌起訴】營造業不能說的秘密──借牌投標

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故造成49人死亡、逾兩百人受傷,震驚國內外,也凸顯國內長期以來營造業「借牌投標」的法律問題。

此次肇事的工程得標廠商―東新營造公司,將工程分包給6個協力廠商,其中之一的義祥工業社,雖然工作項目僅有提供設備器具(裝載機、怪手等),但卻是整個工程的實際執行者。借牌投標、工地管理沒做好、輕忽公安等總總因素,終釀成此次不幸傷亡!

花蓮地檢署於4月16日偵結並起訴,「被告李義祥、林長清(李義祥的合夥人)、黃平和(東新營造公司負責人)等人借用甲等綜合營造業名義承攬工程,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除已聲押李義祥外,黃平和、林長清也各以500萬、300萬元交保。

借牌投標是營造業長久以來「不能說的秘密」,有人就申請了幾張營照業牌照,租給他人投標以謀不法利益。由李義祥擔任負責人的義祥工業社及義程營造公司,資格不符以承包台鐵明隧道工程(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因此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難道負責工地督導的台鐵花蓮工務段及監造的聯合大地公司的承辦及現場人員不知道嗎?協助台鐵做專案營建管理(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CM)的中棪工程顧問公司也不知情嗎?

借牌投標,就法律而言,在民間工程係依《民法》的代理權、借名投標、實質控制力等債權/債務糾紛處理;但於公共工程,則是違反《政府採購法》,因為公共工程除了是政府機關發包給民間營造廠,除履約階段適用《民法》承攬契約之規定外,於招標、投標階段有公法(包括《刑法》)之適用,因公共工程具有公共利益及保障民眾使用安全的興建目的。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規定:「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李義祥是土木包工業的義祥工業社(資本額200萬元)及乙級營造廠義照營造公司(資本額1,200萬元)負責人,表面上看起來,義祥工業社是甲級營造廠的東新營造(資本額1.3億元)分包廠商,但實際上,李義祥及合夥人林長青才是真正的施工廠商,等於違法向東新營造借牌。

義祥工業社曾因圍標被法院判決有罪,並經招標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一年(2009年3月10日至2010年3月9日);另一家義程營造公司,五年來承包政府工程高達兩億元,違規紀錄卻多達15筆。今年2月間,為取得政府標案的工程款,李義祥竟唆使員工使用「小畫家」軟體變造工程圖,遭法院判賠18萬元,卻因未判決確定而未被列為不良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良廠商」被判處有期徒刑,自刊登之次日起3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筆者建議,需判處徒刑確定才不得投標之規定應修法,使涉嫌刑責雖未判決確定者,在投標公共工程時也應該在投標文件中明示,或於最有利標評選評分時列為給分項目,畢竟選對施工執行者,制度上的落實較有期待性。

▲▼太魯閣號列車撞擊工程車翻覆事故,截至目前為造成50死亡、200餘人受傷慘劇。(圖/記者蕭可正攝,下同)

▲太魯閣號列車撞擊工程車翻覆事故,造成49人死亡、逾兩百人受傷的重大慘劇。(圖/記者蕭可正攝)

花蓮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被告李義祥、林長清明知並無甲等綜合營造業執照(資本額應達2,250萬元以上),竟為獲取工程施工利益,向具有此資格之東新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平和借牌參與投標,約定由李義祥、林長清2人負擔5%營業稅,並給付工程總價的4%價金予東新營造。三人謀議後,即由李義祥等兩人製作相關投標文件,以東新公司名義,先後於民國108年2月19日、3月7日兩次參與投標。」

明隧道工程第一次開標時,因投標廠商未達法定之3家廠商投標而流標。第二次開標時,東新營造以1億2,480萬元之報價取得標案。之後,東新營造就本件工程簽約等所需文件交由李義祥、林長清兩人處理,並將東新營造公司的大小章交付給李義祥經營之義程營造公司,以方便與發包之台鐵花蓮工務段辦理簽約用印等事宜。

工地的管理也有極大的問題,就在借牌投標、分包制度下,讓李義祥可以隻手遮天,整個工程都是由他負責,並擔任工地主任。 根據《營造業法》第28條規定,身為義祥工業社、義程營造公司負責人的李義祥,是不能擔任東新營造公司標得之明隧道工程的工地主任。

在這個不幸事件中,營造業都該引以為鑑,更必須檢討《政府採購法》的不良廠商制度、《營造業法》的工地主任制度,以及公共工程投標之廠商送審文件制度,以杜絕公共工程借牌投標之違法情事!而監造單位及PCM要為業主把關,在第一線發現有無借牌投標或履約之情事,並向業主據實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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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蘇南教授●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兼任教授、交通大學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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