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奕華辦公室前主任性侵女志工!生理期來也不放過

性侵、撿屍、迷姦、強暴、輪姦(圖/黃克翔攝/替代照,非本文當事人。)

▲林男性侵女志工,遭判刑定讞。(圖/黃克翔攝/替代照,非本文當事人。)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辦公室前主任林廷霖,涉嫌在2019年4月間,於服務處內的雜物間性侵女志工,被害人當時生理期來,但林男仍不罷手。事後他當眾下跪道歉,並傳簡訊道歉,但未獲原諒。一二審均將他判刑3年10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

林男在2018年11月到2019年4月19日間,擔任林奕華的助理,對外的職稱為辦公室主任。為了協助友人競選,離開林奕華辦公室,也因此認識了被害人L女志工。而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他離開林奕華辦公室後10天,當晚他以心情不佳為由,傳送LINE訊息約L女到服務處聚會,當時現場包括里長、議員助理、調查官等多人。林男喝了酒後,開始對L女毛手毛腳。

時間過了凌晨12點,眾人陸續離去,林男等眾人散去後,要求L女暫時留著聊天,而後獸性大發,先狂吸L女嘴唇、胸部,L女雖奮力推開、逃開,但仍被林男拉回,並拉往服務處內放置雜物房間內,L女被推倒在地上擺放之瓦楞紙箱上,L女求情「林大哥我MC來,你不要這樣,我不要做。」但林男不理會,性侵得逞。L女遭侵犯後下樓,發現剛剛聚會的調查官等人仍在樓下聊天,懷疑遭設局,調查官等人隨即聯絡林男下樓,林男下樓後就下跪、磕頭向L女道歉,L女不理會,到警局報案,林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罪,辯稱雙方情投意合,會發生關係完全出於自願,但法院不採信,一審他判刑3年10月。一審判刑後L女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性侵她的林男,到現在還是國民黨中央委員,「我也打電話給國民黨中央黨部及台南市黨部去申訴,都不願處理。我的父親是忠貞的國民黨員,他生前都不准我們批評國民黨,他如果有知,不知道會怎麼看待國民黨?」

案件上訴二審後,二審高等法院仍認定林男有罪,高院指出,一審量刑時,已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予以量刑,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濫用其職權而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所為量刑並無不當,因此維持3年10月的刑度。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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