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承「隨機開車門想偷東西」 法官判無罪:他沒物色車內財物

▲▼路邊,停車。(圖/記者徐愷昕攝)

▲謝姓男子深夜在街頭隨手開他人車門,試圖竊取財物,法院審結判無罪。(示意圖/記者徐愷昕攝)

記者徐愷昕/高雄報導

謝姓男子被路口監視器錄到,深夜在街頭試圖隨手開2車門竊取車內財物,怎料,他最終皆因車輛有上鎖而作罷,對此,警方認為謝男有竊盜嫌疑,依竊盜未遂罪將他移送法辦,但法院審理時認為,因謝男經過2車輛時僅有手開車門行為,沒有物色車內財物的動作,難認他有竊盜犯行,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謝男2019年3月21日凌晨1時49分許,在街頭欲竊取李姓女子車內物品,結果他出手開車門時發現該車已上鎖,只好放棄,20分鐘過後,他又再次興起竊意,在一巷口伸手想竊取陳姓男子小貨車內的財物,怎料小貨車車門也有上鎖,他只好作罷。警方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將謝男逮捕歸案,依竊盜未遂罪將他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時謝男稱,自己都是沿路隨機開車門,如果剛好碰到未上鎖車輛,他就會進去拿取物品,但如果車門有上鎖就會放棄,也不會再以其他方式進入車輛,同時他也一再強調,自己沒有竊取車輛的意圖。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竊盜行為除了嫌犯有行竊之意接近財物外,另外還需有「物色財物的舉止」這樣才算,法官審酌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因謝男本身下手行竊目標非車輛本身,又他也未做出任何有透過車窗物色財物的舉動,實在難認有竊盜犯行,審結判他無罪,免罰。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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