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百萬賄款與名車 前桃園縣長吳志揚機要秘書遭重判7年6月

▲前桃園縣長吳志揚鄒姓機要秘書在2013年間涉及護航投資客變更農地案,涉嫌收取百萬賄款與名車,地院判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圖/達志示意圖)

▲前桃園縣長吳志揚鄒姓機要秘書在2013年間涉及護航投資客變更農地案,涉嫌收取百萬賄款與名車,地院判處7年6個月有期徒刑。(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前桃園縣長吳志揚鄒姓機要秘書涉嫌於2013年協助黃姓等3位投資客,欲將農地變更為產業園區,事後獲贈百萬現金與BMW轎車一輛等,未料隔年卻因改朝換代土地變更而胎死腹中,地院法官重批鄒無法抗拒財物誘惑,損害國家法益,依貪汙治罪判處鄒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曾擔任前桃園縣長吳志揚機要秘書的鄒姓男子,於2013年間得知楊梅市仁美段產業創新條例,周圍農地可申請設立產業園區,農地有機會轉為工業用地,後來有53歲的黃姓男子、61歲的柳姓女子與51歲的魏姓女子等人透過鄒姓秘書,希望協助變更土地地目。

檢方查出,黃姓男子向鄒姓秘書建立聯繫管道,約定事成後贈送BMW轎車、與1000萬元現金酬庸,柳、魏2人則整合土地與負責說服地主參加,同時向桃縣府申請變更地目,過程中如遇行政阻擾,鄒就以不知情的吳志揚名義出面排解加速流程,但最終因為吳志揚未能連任導致開發案胎死腹中,鄒事後獲贈BMW轎車與百萬元現金。

檢方去年3月偵結,依貪汙治罪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等罪嫌起訴鄒姓秘書與葉、宋,另黃等4人涉犯貪汙治罪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考量認罪悔悟,花費甚鉅仍未達目的,偵結予以緩起訴處分。

桃園地院認為,鄒在偵訊時辯稱,黃男表示要買BMW給他代步,他認為掛自己名下會啟人疑竇,所以借朋友名字登記,黃男則稱自己開BMW,有問要不要也送他一台,鄒因一時貪心同意收賄,基於掩飾或隱匿因自己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所得財物犯意明確,無法抗拒財物誘惑,損害國家法益,加上收賄金額不低,考量其並無前科且犯後坦承犯行,法官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鄒姓秘書有期徒刑7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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