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性侵少女案 二審加碼判賠180萬

鄭家堯渉性侵友人13歲幼女被判刑。(圖/記者張曼蘋攝)

▲鄭家堯。(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晨神」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被控性侵、猥褻友人13歲混血女兒案,遭判刑7年6月定讞,已於日前入監服刑。少女求償500萬元,一審判決鄭家堯須賠償90萬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30日改加碼判賠180萬元,可上訴。

鄭家堯本為富商,因2010年和小14歲的林依晨戀情曝光,才受到外界關注。由於林依晨形象好、演技好、待人處事好,被封為「零負評女神」;但唯一對媒體爆發之事,就是這段戀情。當年外傳鄭男已有過婚姻和小孩,林依晨震怒回應:「現在和我交往中的這位男士,並不神秘,只是低調,他沒有讓我煩惱的、不當的異性交往關係,從未有過婚姻紀錄、也未曾有過小孩。」不過林依晨結婚後,面對鄭男的性侵案件僅淡淡透過經紀人回應:「已經很多年未與鄭先生聯絡,也已經很久沒有鄭先生的消息了,我們實在沒有權利和立場來回應或發表任何言論。」

而他所犯下的性侵案件,是因熱愛運動的鄭家堯,2013年結識少女Amy的父親,鄭男常到對方家中作客,不料卻與當時年僅13歲的Amy發生戀情。2014年2至4月間,鄭男多次在自宅、Amy住處撫摸親吻Amy胸部,甚至要求性交、口交。同年8月,鄭男開車載Amy到礁溪遊玩3天2夜,2人在下榻飯店性交,返途又在車內要求Amy口交。Amy父親知悉後震怒,除提出告訴外並求償500萬元。

刑事部分,鄭家堯一審遭判刑2年8月,二審改判7年6月,第三審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駁回上訴定讞,檢方通知鄭家堯前來執行,但鄭家堯卻搞失蹤5天,一直到本月26日才到案,被發監執行。

民事部分,一審判決鄭家堯須賠償90萬元。雙方均上訴二審,高等法院30日做出改判,認定鄭家堯侵害Amy的健康權及性自主決定權,亦侵害Amy父、母對Amy之保護教養親權,且情節重大,因此改加碼判賠18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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