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語日報法人爭議卡住 教育部:不應逸脫政府應有監督

▲▼國語日報大樓。(圖/翻攝自國語日報)

▲國語日報大樓。(圖/翻攝自國語日報)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國語日報社爭議再起!教育部表示,財團法人法已於1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立法意旨即在於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或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施予不同密度之監督與管理,國語日報社依法為私法人性質,並不因其由行政主管機關認定為政府捐助法人性質而有所改變,但實在不應該逸脫政府應有之監督,呼籲國語日報社應遵守法令,配合依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範,辦理捐助章程修正及合法辦理董事改選。

教育部指出,國語日報社的法人性質的認定,依法本為行政主管機關權責,據以分流管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因此教育部基於客觀證據,於106年9月5日認定國語日報社為實質公有事業完全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並依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管理模式監督,是依法行政以維護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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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表示,本案經行政院訴願會就事證實質審議後,於107年12月14日認定教育部行政處分並無不法或不當,而駁回該社訴願,則其政府捐助法人性質的認定,已獲合法支持。由於該社不服駁回,已於108年2月18日提起向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後續將於行政法院審理,由法院就具體實質認定各項證據;但審理期間依法並不停止行政主管機關處分之執行。

教育部指出,至於教育部於106年10月12日向民事法院提起的非訟事件程序,重點在於當時該社內部爭議不斷,董事違法支領固定車馬費情節重大,且不遵主管機關監督的命令,因此透過聲請解除該社董事職務並指派社會公正人士為臨時董事的方式,期讓報社盡速回歸正軌。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幾次裁定,僅就形式審查,未採納教育部所提諸多客觀事證;且依民事判例,非訟事件裁定亦不具確認實體法律關係之效力。

教育部再次呼籲國語日報社應遵守法令,配合依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範,辦理捐助章程修正及合法辦理董事改選;並應提出預算書、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教育部並將持續恪遵職責,持續監督國語日報社依法改善目前第19屆董事會屆滿遲未改選等現狀,以避免公產私有化,並維社會正義及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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