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地方自治事項 年金改革6縣市聲請釋憲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將如何解釋軍公教年改違不違憲?關係軍公教權益與社會和諧。(圖/記者林健華攝)

▲縣市政府對年金改革聲請釋憲,大法官決議不受理。(圖/記者林健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年金改革富爭議,有6個縣市政府認為年金改革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不過大法官在10日做出決議,認為年金改革非地方自治事項,若縣市政府想要聲請釋憲,必須由上級主管機關層轉,聲請釋憲。因此大法官認為本次聲請不符程序要件,決議不受理。

這次聲請釋憲的6個縣市政府分別為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新北市、南投縣、苗栗縣。因立法院於去年8月9日制定公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各縣市政府均認有違憲之虞,在今年5月底到7月為止,分別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大法官收案後,併案審理,並在10日做出決議。

縣市政府聲請釋憲的理由,主要認為退休金給付請求權,違反由《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所推導出之「禁止制定不利於人民之溯及既往法律原則」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另外也認為系爭規定未區別不同時代不同退休條件之退休教職員對於生存權保障之需求不同,侵害人性尊嚴及生存權、財產權、人格發展自由,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還有立法過程違反法治國原則、民主審議原則,並聲請暫時處分,凍結執行相關法令。

不過大法官會議審理後,依照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各地方政府得不經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之事項,係指「專屬地方自治,而不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之見解拘束之事項」。本件退休金給付事項屬教育制度,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之事項」,故地方政府不得逕以聲請釋憲。

另依照釋字第527號解釋意旨,大法官認為,倘若地方政府認為有釋憲必要,應該由上級主管機關(內政部)層轉,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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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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