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靚妹日傳3張裸照! 嘉義「小天」性愛片開價35萬

男性,男人,用電腦,打電腦,看A片(圖/達志/示意圖)

▲服飾店副店長分飾2角,要求女子拍攝性愛影片及裸照,圖非當事人。(圖/達志示意圖,下同)

社會中心/嘉義報導

嘉義市一名女子在民國106年6月至NITURE服飾店消費時,結識29歲已婚的林姓副店長,雙方互加臉書好友,未料日後竟遭脅迫拍性愛影片,甚至被勒索20至35萬元不等,因向親友求救使案情曝光。林男坦承犯行後供稱,因見女子貌美才分飾2角,被嘉義地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3年10個月徒刑。

遭判決書指出,林男在臉書上分飾2角,以帳號「林道」與女子互相成為臉書好友後,又另開設帳號「張小天」向女子搭訕,讓女子誤以為是不同人,並互傳裸照;之後,以「張小天」身分脅迫女子與「林道」發生關係並拍成影片,否則將公布裸照。女子因害怕男友知情、名譽受危害而不敢抗拒,赴約至汽車旅館與林男發生性行為1次,並將性愛影片傳給「張小天」。

林男食髓知味,認為女子性愛影片未達要求,於是又以「張小天」身分,傳訊「我開35」、「不然改成5部加20萬,第1部倘未在下午6點前收到影片,先前拍攝之性愛影片即會出現在你們愛人手裡」、「照片依舊每日至少3張全裸」等訊息,要求女子支付35萬元,或限期依照指定劇情拍攝5部性愛影片及支付20萬元,還要每天傳至少3張裸照,否則就要散佈裸照及第1支性愛影片。

失落,哭,女性。(圖/達志/示意圖)

▲服飾店副店長分飾2角,要求女子拍攝性愛影片及裸照,圖非當事人。

被害人在與親友討論的過程中發覺有異,懷疑林男分飾2角,於是報警處理。警方持搜索票搜索林男工作的服飾店,同時扣得行動電話2支,並利用IP位置及對話紀錄等資料,確認「林道」、「張小天」都是林男,且犯行明確。

法院審理時,林男與女子達成民事和解,賠償50萬元;林男妻子向法官求情,表示林男為家中經濟唯一來源,加上父母年事已高、兒子才1歲半,盼能給予緩刑。法官認為,上述理由不符合緩刑條件,依強制性交及強制等罪,判3年10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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