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新制上路近2年 斬斷經濟誘因降低犯罪動機

▲▼新台幣,錢,台幣,銀行。(示意圖/記者皮心瑀攝)

▲沒收新制上路後,從經濟誘因斬斷犯罪動機。(示意圖/記者皮心瑀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刑法沒收新制自2016年7月1日開始施行,確實發揮當時修法目的,從經濟誘因上斷絕被告的犯罪動機,並將犯罪所得歸還應得者,實現社會公益。法界人士呼籲,欲從事經濟犯罪者應該要認清沒收新制的規定,認清「即便犯案,也不能變得更有錢」的事實,減少犯罪。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邱文中舉出實例:小王於2017年5月到9月間,從新竹到金山四處爬窗、破門侵入住宅行竊遭逮經羈押後,各地警察紛紛借提查案,其中在桃園就至少偷了23戶,雖然他始終說因為遭抓姦財產被查封,其母就醫又需醫療費用才犯案,但竊盜得手部分仍遭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396萬元,偵查中亦已扣押其不動產,所以後續被告仍須面對其財產的拍賣執行。

邱文中從沒收新制的角度出發,「為了避免任何人坐享犯罪所得並遏阻犯罪誘因,刑法第38條之1明定因實施犯罪而直接取得之物(如竊得的贓物)、其變得之物(如變賣贓物所得款項)或財產上利益(如占用他人房屋之使用利益)及其孳息(如利息或租金),均應沒收,且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亦可沒收,避免該第三人獲利。」

「此外,沒收程序,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僅需釋明其合理之認定依據即可,故上述竊盜案件,只要被害人能夠明確指出遭竊的財物為何,並經過被告自白在案,雖然多數贓物下落不明,且小王辯稱僅實際取得其中3,40萬元財物,其他都丟掉了,但實務上仍會向小王追徵全部贓物替代價額令其繳納。所以呼籲切勿以身試法,否則像小王雖然辯稱實際所得僅3,40萬元,卻遭全額查扣將近400萬元財產,審理中仍持續羈押,將來面臨漫長刑期,不只得不償失,更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最後,根據沒收新制修法理由中指出:「基於『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之原則,消除鉅額不法利益之犯罪經濟上誘因,使犯罪行為人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能因犯罪而取得不法利益,故應擴大沒收之對象,才能杜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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