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我們需要演技派的明星檢察官嗎?

▲▼小丑。(圖/Pixabay)

▲司法人員若為討好媒體戲精上身過度演繹,恐造成輿論上的偏頗認知,進而影響公平審判。(圖/Pixabay)

昨日士林地檢署召開記者會,宣布2017年7月19日上午水泥壓送車行駛仰德大道時,失控衝撞22輛汽、機車,造成4死8傷案件,將依業務過失致死、業務傷害等罪,起訴駕駛、助手、工程車公司負責人、車輛維修人員等6人。

記者會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出席,配合影片、圖文詳細描述案情。說明案件中,壓送車後輪的差速箱如何扭斷、固定傳動軸的螺帽如何自行脫落、插銷如何未安裝、如何加裝壓力設備導致超重、如何沒有手煞車、行車時候煞車燈有無閃亮,鉅細靡遺。甚至對嫌疑人如何辯解,辯解如何不採都詳細說明。記者會上,檢察官好似在法庭面對法官,陳述起訴要旨、開示證物與辯論時提出論告,一氣呵成。就是在電視新聞中看到片面,都會覺得生動無比,說服力十足。看完新聞,已經無須法院審判,案件已決。電子報網民無不驚嘆:「偉大的檢察官!」

但是,檢察官這精采的論述究竟應該在什麼場合上表現?事實上法務部曾要求檢察官論告時,應就本案事實之證明,例如關於證據之取捨及其理由,及法律之適用,抑或被告究犯何法條之罪、有無刑之加重或減輕原因詳為陳述意見,確實辯論,並應注意行使求刑權。如於審判中,發現有利被告之證據,亦應為有利被告之論告。但法務部從來不警覺,檢察官的表現必須在法庭之內。

國民參審已箭在弦上,似乎已無退路。在國民參審貫徹無罪推定之前提下,採起訴狀一本與卷證併送。如果檢察官在起訴時,就把證據資料與犯罪事實一併移送給法院,法官在閱覽過卷證資料之後,已先對被告產生偏頗的心證,就無法公正審判,有害於無罪推定原則。因此,起訴書只需記載被告姓名人別,所犯法條與犯罪事實簡單描述。所有的證據,都是在法院正式審判程序中,才由檢辯雙方第一次展現到法官面前。

司法是極具難度的工作,須在複雜的案件中抽絲剝繭,才能發現真實。司法人員必須隱藏情緒,以超凡的智慧與閱歷透視人性,臧否是非。人有情緒偏執,能力與智慧更有極限。尤其檢察官掌握傳喚、拘提、訊問、監聽、搜索、扣押、限制住居、羈押等各種司法強制手段。目前的刑事訴訟法,並未給予辯護人適當蒐求證據的職能。在武器不對等的情況下,檢察官一旦在偵查期間濫用權力,造成輿論可能的偏頗認知,案件尚未審理,人民心證已成,法院一旦認事用法之結果不同,造成司法威信之損害更烈。

檢察官倫理規範一開頭就標明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且要求檢察官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的執行職務。要求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辦理刑事案件,更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此外,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能洞徹犯罪動機,詳察事證,是具備優秀能力的檢察官。但是,避免邀功表現的心態,腳踏實地扮演政府公權力代理人的角色,務實做好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注意,更是檢察官的本務。

監察委員有人要查偵辦政治案件的檢察官,是否也要查一下專為討好媒體,聳動民粹,影響公平審判的檢察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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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復甸,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第4屆監察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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