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加好友」交往15歲高一學妹 學長載旅館性交3次

性侵,撿屍,強暴,迷姦,狼爪,魔爪(圖/記者季相儒攝)

▲莊男載學妹到汽車旅館後,發生性關係得逞。(圖/示意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莊姓男子去年9月間認識一名15歲高中學妹,兩人臉書互加為好友後開始交往,沒想到同年10月間莊男騎機車載少女出遊,竟將其載往汽車旅館,並性交3次得逞;事後,少女母親發覺女兒有異,進一步詢問後,氣得向莊男提告。檢方偵查後,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嫌將其起訴。

起訴指出,莊男去年9月透過同校友人介紹,認識還在就讀一年級的學妹,兩人先是將臉書設為好友,聊天後也進而開始交往,隔月莊男約少女騎機車出遊,卻將少女載往汽車旅館,進而發生性關係。莊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且先前2人聊天時也知道對方才就讀一年級而已。

檢方偵查,經調閱醫院驗傷診斷書,少女處女膜有新裂傷,且該汽車旅館日報表中,案發當天確實有被告騎乘機車之車牌號碼,認為被告涉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另被告與少女發生3次性交行為,乃基於單一整體犯意反覆為之,具時間、空間密接性,請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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