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董事長懸缺5個月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顯有未當」

▲監察院指出,行政院讓兆豐董事職務懸缺近5個月,顯有未當。(圖/直播畫面)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兆豐銀行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1億8千萬美元一案,監察院7日表示調查完畢,並通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共同提出調查報告,通過對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之糾正案。其中,監察院指出,兆豐金控暨兆豐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由行政院核定,但董事長一位竟懸缺5個月,行政院在此當中顯然有疏失。

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指出,行政院明知兆豐金控擁有控制性持股投資事業,包括銀行等8家子公司,涉及金融相關領域廣泛,董事長綜理集團業務為最關鍵掌舵者,且最大子公司兆豐銀行亦為資產總額近3兆,業界排名第2重要銀行,然行政院竟讓該金控及銀行董事長懸缺近5個月,由總經理代理,同時還身兼4個重要職務。

而後,又因總經理未善盡代理董事長職責,遭金管會命令兆豐銀行解除其總經理職務。行政院未能積極指派兆豐金控暨兆豐銀行董事長,致其懸缺達近5個月之久,顯有未當。

其次,金管會未能及時發現兆豐銀行總行及其海外分行之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等諸多缺失;於簽辦本案金檢報告時,輕信兆豐銀行說明,僅將本案視為一般案件處理;對於我國當時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防制洗錢及法令遵循等相關規範與制度,未能與時俱進等,確屬失當,均應澈底檢討。

財政部對其所投資金融事業股權管理,主要基於股東身分,透過負責人、經理人善盡業務審核與督導責任。然兆豐金控公股聯絡人明知兆豐銀行面臨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可能採取監理行動,竟未能向該部通報,且公股代表亦未充分知悉本案嚴重性,公股監督機制有欠妥適,管理確有不足。

監察院也強調,行政院雖已就本案指示相關部會完成督管責任報告,然該報告所提查核發現及責任歸屬,經調查發現,行政院所提查核發現及責任歸屬等部分,並非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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