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巨蛋案/郝市府接管 是依法行政還是私刑?

台北小巨蛋。(圖/記者姜國輝攝,下同)

作者劉志原/採訪.整理

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在2007年8月14日發文給東森巨蛋公司,提出東森巨蛋有三大違約:一是前一天台北地檢署起訴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涉圍標小巨蛋,違反《政府採購法》,使開標有不正確結果;二是東森巨蛋公司違反與台北市體育處的契約內「未獲市府同意不得移轉股權」的規定,將股權移轉給第三人萬歐萬公司;三是東森巨蛋未依約在2005年12月1日開幕之前完成場館LED看板建置,台北市政府體育處認為依《政府採購法》及雙方合約,東森巨蛋已違約,即日起終止雙方對於台北小巨蛋的委託管理契約。

限三天內搬光巨蛋
東森巨蛋公司在收到台北市政府體育處的終止合約公文後的第三天,即2005年8月17日,又收到台北市政府體育處第二張公函,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指出,合約既然已經終止,依據雙方合約,要求東森巨蛋公司在文到三日內,即同年8月20日將台北小巨蛋所有財產、資料及全部經營權交給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並點交、接管完畢,東森巨蛋公司認為不合理,拒絕接受。

2007年8月21日,交出經營權期限已過,台北市政府體育處依《 行政執行法》對東森巨蛋罰十萬元怠金,隔日清晨台北市政府派出警察等二百多人力,接管台北小巨蛋。台北市政府當時指出,是依《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契約終止後東森巨蛋應交出台北小巨蛋經營管理權,因東森巨蛋沒這麼做,台北市政府再依《行政執行法》進行強制接管。

台北市政府的接管合法嗎?
東森巨蛋公司當時分析以上的法律及合約中的權利義務後,認為台北市政府違法終止契約、違法接管,且台北市政府在要求東森巨蛋公司交出小巨蛋後,也再以公文通知東森巨蛋公司,如果不服這個「 行政處分」,可以提出訴願。東森巨蛋公司認為,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原則,因台北市政府已說不服行政處分可以訴願,後來也派出警察接管小巨蛋,東森巨蛋認為這個「行政處分」侵害了東森巨蛋的權利,因此循行政訴訟途徑,針對台北市政府體育處2007年8月17日要求東森巨蛋交出小巨蛋一切的公文,向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要求撤銷這項「行政處分」。

2008年1月21日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做出「訴願不受理」決定,理由是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案,是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東森巨蛋與台北市政府體育處針對履約有爭議,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不能提訴願。

►►►《都是巨蛋惹的禍》專題報導◄◄◄

◎文章摘錄自《都是巨蛋惹的禍-台北小巨蛋接管內幕大公開》一書,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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