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硬要回饋金? 苗栗、雲林遭監察院點名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監察院4日通過由7名監委共同提出的調查報告,內文指出,地方政府或團體對轄內大型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有以「回饋金、睦鄰費」等名目要求其投資、補助地方建設、活動或民眾所需,卻欠缺法律具體授權依據,並點名苗栗、雲林都有這樣的狀況。

▲監察院。(圖/本報資料照)

7名監委包括李復甸、馬秀如、錢林慧君、余騰芳、程仁宏、楊美鈴、劉玉山同時調查,陣仗浩大。楊美鈴指出,本案對健全政府管理機制與提昇政府廉能形象的重要性,以及監察院對本案關注與投入程度,「就本案高達7位監委參與調查的人數,不言自明。」

監察院經過多次函詢、座談及約詢後,認定地方政府與團體強行攤派,向企業索討「不樂之捐」,決議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並檢討改進。內文則點名苗栗縣政府曾針對台電公司通霄廠興建計畫及其擴建計畫,在建廠前,要求台電撥付1億多元的「建廠前置協助金」給通霄鎮公所跟縣政府;另外雲林縣政府自94年以來,更主動要求台塑集團捐款,金額達26億餘元,甚至超過雲林縣收受企業捐款總金額的98%。

監委指出,雲林縣甚至在台塑六輕工業區工安事故最為頻繁的敏感時刻,甘冒「瓜田李下」之嫌,主動向台塑石化公司提出內容有欠具體、周詳之「10億元需用計畫」,根本與「敦親睦鄰及環境補償用途」無關,招致部分民眾認為有「變相勒索」之疑慮。

調查報告批評,回饋、補償全數列為費用損傷稅基,降低各該營利事業之應納稅額,造成國稅流失,政府對大型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應要求完全消除汙染,完善環境保護,而非以回饋金錢消極應付。監察院今日通過調查報告後,移送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並要求在2個內將改善措施及結果函復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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