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公關」跟騷徐巧芯? 她曝法律要件:這些不適用

▲徐巧芯自曝住家連日遭騷擾,讓媽媽忍無可忍開窗怒罵。(圖/翻攝自Facebook/徐巧芯)

▲徐巧芯自曝住家連日遭騷擾。(圖/翻攝自Facebook/徐巧芯)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徐巧芯近日遭前「無良公關」臉書版主跟騷,經多次騷擾後,已使她心生畏懼,因此前往松山分局提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昔日曾代表民進黨參選立委的陽明交通大學科法所教授林志潔今(12日)說明《跟騷法》要件並指出,路過的不特定人、追債、採訪、追星要簽名等等,非基於性或性別的干擾,或非持續反覆的行為,均不會適用。

林志潔今日表示,跟騷行為不可取,反制跟騷惡行非常重要,不過,立委若要將路過家門口的行人提告跟騷法,需要一點法律小教學,以免濫用司法資源。

林志潔說明,所謂跟騷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其要件包括:第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第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第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第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第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第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第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第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林志潔指出,也就是,要與性和性別有關,比如「因為你是女性」,或者「因為性別歧視仇恨愛慕等原因去跟騷」,而且還要是特定人士持續反覆、經被拒絕後卻依然不停止的行為,因此,路過的不特定人、追債、採訪、追星要簽名等等,非基於性或性別的干擾,或非持續反覆的行為,都不會有《跟騷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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