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李姓男子花169萬買賓士E300停車場自燃燒毀,控「隱瞞改裝、誤稱AMG」求償271萬吞敗。(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李姓男子向中古車業者購入一輛賓士E-Class 300(E300)中古車,並支付價金169萬元,未料車輛交付後僅約2個月,停放在露天停車場時突然起火自燃,還波及周邊車輛。李男認為車商隱瞞車輛曾改裝,並將車輛宣稱為「AMG性能車款」,提告請求返還價金及賠償旁車損失,合計求償271萬5,445元,士林地院判敗訴,原因曝光。
判決指出,李男於2022年10月透過中古車銷售人員,購買一輛2017年出廠的賓士E300中古車,雙方簽署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約定價金169萬元,並於同年11月完成過戶、交車。
李男主張,該車卻在2023年1月凌晨停放於汐止區露天停車場時起火燃燒。依消防單位火災調查資料,起火處位於車輛引擎室,起火原因為「車輛電氣因素」。
李男認為,車商在出售前曾對車輛進行改裝,卻未告知相關情形,且在交易過程中,還透過通訊軟體宣稱該車為「AMG性能車款」,導致他在錯誤認知下締約;火災發生後,他不僅車輛燒毀,還因波及鄰車而遭其他車主求償102萬5,445元,遂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價金並賠償損失。
被告抗辯稱,交易內容為「現況交車」,雙方並未約定或保證車輛為AMG性能車款,也未對車輛進行任何改裝;車輛起火屬偶發事故,與銷售行為無直接關聯。
被告另指出,原告未能證明車輛在交付時即存在其所稱瑕疵,也無法證明所謂隱瞞改裝、詐欺或侵權行為;至於旁車遭求償部分,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已實際支付相關賠償金額。
法官審理後認為,從交易過程、款項流向及人員關係綜合判斷,本案買賣契約的實質出賣人僅為其中一家中古車業者,其餘被告並非契約出賣人,不須負擔契約責任。
就實體爭點部分,法官指出,原告未能證明雙方曾就「AMG性能車款」達成交易上重要的品質保證;且將「未告知改裝」直接視為物之瑕疵,亦與民法規範意旨不符。
此外,兩造不爭執該車輛係以現況交車,原告亦未證明被告有詐欺或侵權行為;至於旁車損失部分,法院認為原告僅提出請款資料,卻未證明已實際支付賠償金,難認已受有財產損害,故認李男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請求返還價金169萬元並賠償102萬5,445元,均無理由,判決駁回其全部請求,假執行聲請一併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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