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張姓男子與化名「小花」女子原為同事、朋友關係,卻於對方吃下安眠藥入睡、無法抗拒之際性侵得逞,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犯行明確,張雖與與被害人協議要分期賠償,卻未履行任何賠償義務,認為他沒有悔意,判決張男有期徒刑3年4月,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與化名「小花」女子原為同事,私下也有往來,2024年10月17日晚間,張男應「小花」邀約,前往屏東市某飯店飲酒聊天。期間,「小花」因自行服用安眠藥而入睡,喪失清醒意識及抗拒能力,張男竟為滿足一己私慾,趁機褪去對方衣物,強行性侵後離去。含「小花」醒來後發現衣物遭人褪去,察覺情況異常,隨即報警處理。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張男起訴。
法院審酌認為,被告明知告訴人因服用安眠藥而無法抗拒,仍乘機性交得逞,其行為已嚴重侵害告訴人之性自主決定權,並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情節重大,所為於法難容,應予非難。
法院另指出,被告雖於審理期間,於114年6月2日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約定自該月起分50期、每月20日前給付新臺幣1萬元作為賠償,但截至全案辯論終結日止,被告未實際給付任何款項,顯見未真正填補犯罪損害,難以作為有利量刑之依據。
此外,張男過去曾因公共危險案件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並於110年及111年間執行完畢,距今未滿5年,雖未構成累犯,但其素行非佳,亦列入量刑參考。
法院審酌被告在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配合,並考量其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工作及收入等一切情狀後,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以資懲戒。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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