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他當運毒主謀!蕭明岳案「3共犯認了故意誣陷」 再審仍被打槍

▲▼             。(圖/翻攝Facebook/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蕭明岳案至今已10多年,近日提出再審仍遭台中高分院駁回。(圖/翻攝Facebook/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台中男子蕭明岳被控是販毒集團老大,自2013年上訴駁回遭判處無期徒刑,蕭明岳至今仍在台東服刑,但本案「證據」僅是其餘共犯供詞,爭議不小。5名共犯有3人翻供,坦承是誣陷蕭明岳,上月司改會提起再審,近日結果出爐,仍遭台中高分院駁回。

2011年,蕭明岳原本擔任房仲,被一群好友咬定,他是販毒運毒集團的首腦,但直接證據與物理證據均無法證明蕭明岳涉案,僅靠其餘共犯供詞,蕭明岳就遭判處無期徒刑,至今已經10多年,蕭明岳仍被關押在台東泰源監獄。

協助蕭明岳多年的義務律師邱顯智表示,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指出蕭明岳涉案,法官唯一依據只有其他共同被告的證詞,共犯間利用坐囚車期間串供。其中宋雲華、宋雲仙以及郭哲委都翻供證明蕭明岳是冤枉的,檢方認為是3人已經假釋出獄要來幫助蕭明岳,但並非如此。

▲蕭明岳案疑遭陷害,司改會到監察院陳情。(圖/記者賴于榛攝)

▲蕭明岳爸媽與律師邱顯智為案奔走多年。(圖/ETtoday資料照)

聲請再審狀指出,本件認定蕭明岳有罪的證據,僅有共同被告梁嘉麟、郭哲委、宋雲華、宋雲仙以及呂昌駿之證述,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證明,且主要證人宋雲華、宋雲仙於出獄後,再三表明蕭明岳為冤枉,當初是為了減刑故意誣陷蕭明岳。

蕭明岳律師邱顯智提出,宋雲仙於2011年審理期間證稱,梁嘉麟提出以30萬當報酬,要求宋雲華把責任推給蕭明岳。宋雲仙出獄後,接受監委調查本案時,也證稱蕭明岳未參與本案,實際主謀則是梁嘉麟,梁勸說卸責,以換取減刑,並且給予金錢,宋雲仙獲得假釋後,良心過意不去,才去找蕭明岳父母說出實情,還曾接受媒體訪問,坦承誣陷蕭明岳。

邱顯智列出15點案件中疑雲,其餘5名被告說詞彼此矛盾,甚至出現自身前後供述不一,要求依法提起再審,調查共同被告供述虛實,以免冤抑。

▲女子罵哭爸被告罰5千,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判免罰。(圖/ETtoday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近日仍駁回再審。(圖/ETtoday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認為,原審綜合證述、卷證資料,所為論述與卷證相符,並無悖於經驗、論理以及證據法則,亦無矛盾情事。

再審理由狀提及之宋雲仙供述,於原判決時不存在,雖有刑事訴訟法之再審制度,但衡量實際諸多判決定讞後,被告仍不符求翻供,「古有上京告御狀,現則還向司法院、監察院甚至總統府陳情」,是我國特有民族性,翻供、鄉愿、迴護也是。

高分院認為,被告翻供也不是不能當成新事證,但足以動搖原判決確認的事實,應該受到更嚴格審查,兼顧理論跟實際,以免案件沒完沒了,也輕易破壞確定判決的安定性。

高分院指出,宋雲華在一直存有供述反覆情況,顯見會受到外在利誘,做出差異極大供詞。況且本案宋雲華已經執行完畢,自可翻供作出對聲請人有利供述。

高分院查,宋雲仙對蕭明岳不利證述,比對梁嘉麟等人於偵查、第一審證述,認為均吻合,應可採信,其餘供詞可能基於情誼有所瞻顧,或為迴護蕭明岳,與事實不符,不足憑採。宋雲仙於偵查時曾稱,蕭明岳為主謀,掌控所有工作,郭哲委也完全聽命於蕭。梁嘉麟則說蕭明岳曾要他咬一名「辜兄」是主謀,當初也是害怕、朋友之間有感情,才沒講出蕭明岳,直到被判刑才知道嚴重性,才說出蕭是主謀。

綜上,認定蕭明岳確為本件販毒集團成員,且居於主導地位無疑,難認定其餘共犯為求減刑而杜撰不實內容。

高分院表示,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證據及理由,無非對原確定判決已詳為審酌及說明之證據資料,徒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為質疑,所主張之事證,均非足以推翻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之新事實及新證據,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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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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