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部某私立小學傳出低年級女童遭高年級學長毆打。(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部某私立小學驚傳學童衝突事件,一名低年級女童參加校內畢業典禮時,與同學互動期間突遭高年級男學童出手打臉,當場感到劇痛、返家後更出現哭鬧情緒。女童家長不滿學校處理不當,憤而提告求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院簡易庭審理後認定男童行為已構成侵權,判賠1萬元並應負擔部分訴訟費用。
2024年6月間,校方舉辦畢業典禮期間,女童與同班同學玩遊戲時,突遭一名學童朝臉部揮拳並將其壓制於牆邊。此時,另名高年級的男童(本案被告)也無預警出手,打了女童臉部一拳。
女童事發後由家長陪同至醫院驗傷,雖經檢查外觀未見明顯傷勢,但當下即表達臉部疼痛,事後也出現易哭鬧、不安等情緒反應。女童家長認為,對方無故出手,嚴重侵犯孩子身體自主與人格尊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男童則辯稱「只是用手碰觸」女童臉部,非出於惡意。然而法院調查校方「偶發事件處理報告」及在場學童證詞後,認定男童確實以手打人,其事後否認為卸責之詞,並不採信。
法官審酌,男童為高年級學長,身形明顯優勢,卻於非善意情境中對低年級學妹出手,雖未致明顯外傷,但行為已造成驚嚇與痛苦,構成人格權侵害。考量雙方身分、經濟能力與整體情節,認為原告主張的10萬元過高,酌判精神慰撫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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