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連鎖果汁店!店長9年「每天操11hrs沒勞健保」 老闆判還191萬

▲▼破壁機,果汁機,果汁,早餐,飲料。(圖/Pexels/Yaroslav Shuraev)

▲高雄果汁店女店長工作9年,每天工時11小時,連加班費都美有。(示意圖/取自圖庫Pexels)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高雄伍姓女子在知名連鎖果汁店擔任總店長,平時要在各分店奔波,工時高達11個小時之外,只能月休4日,既沒加班費也沒有勞健保,她血汗工作了9年後,怒對施姓老闆提告,要他歸還加班費等共276萬元,並幫她補繳23萬勞退金。高雄地院審理,判老闆要給伍女191萬元、提撥18萬勞保退休金專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她。

伍女主張,她從2013年3月1日開始任職於知名連鎖果汁店,受施姓老闆指派到各分店工作,每天從早上10點工作到晚上9點,等於每天都加班3小時,也只有月休4日,從未休過特休,每月卻只領4萬9千元薪資,沒有加班費,也沒有特休未休的薪資。

伍女指出,她因爭取加班費和老闆產生嫌隙,向勞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才發現老闆根本沒有幫她保勞健保和提繳勞工退休金,經她向勞工局提起調解申請後,老闆在去年5月才緊急幫她投勞保,但投保薪資卻只有25250元,遠低於她實際新資。

伍女最後依「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向老闆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告要老闆付給她平日加班費137萬元、休息日加班費101萬元、特休未休的工資13萬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予資遣費24萬元,共應給她276萬2437元,並補繳23萬到她勞工退休金專戶裡。

施姓老闆辯稱,他只在2013年雇用伍女3個月,而後伍女是受雇於他兒子,和她無雇傭關係。就算有僱傭關係,雙方也約定薪資採「統包制」,薪資已包含所有勞健保、加班費、特休薪資等等,而且員工每天中午都有休息1小時。不過其他員工作證,工作時連中午休息時間都沒有,每次買完便當忙完要吃時,都已經下午3點,便當上都爬滿螞蟻。

法官指出,從在職證明書可證,伍女確實受雇於施男9年。且施男每月發薪都核對出勤、借支和薪資內容,要伍女一一簽名,卻沒有提出任何雙方約定「統包制」的書面證明,且就算是「統包制」,也應明確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對統包範圍詳細約定,因此不採信施男說詞。

法官認為,伍女請求合理,經過計算施男應給她平日加班費93萬元、休息日加班費73元,合計167萬元,扣除雙方同意減項後為158萬元,另加上特休未休工資11萬元、資遣費22萬元,合計要給伍女191萬8222元,並為她補繳18萬9713元之勞工退休金,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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