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語「混凝土的錢」索賄40萬 火車站拿錢被偷拍...台水技術士慘了

▲台水公司第11區管理處。(圖/ETtoday資料照)

▲台水公司第11區管理處。(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台灣自來水公司第11區管理處一名鄧姓技術士,監造汰換管線及高鐵道路拓寬管線工程時,利用2廠商急於取得估驗款及完成驗收請款,夥同下游陳姓包商向廠商討「紅包」,選在人多的餐廳及火車站交付40萬5千元,廠商為了自保全程派人蒐證錄影。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收賄罪將鄧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案發當時,鄧男於2021年擔任第十一區管理處二水營運所的技術士期間,負責「二林-芳苑工業區汰換管線工程」及「二水-社頭鄉高速鐵路道路拓寬管線連結工程」設計、監造、估驗請款及驗收結算付款等業務。

鄧利用廠商急於驗收請款,用LINE傳簡訊給廠商「不要估給妳了啦」、「我可以打電話說不要估了」、「說暫緩估價」、「發票不要送了啦」、「跟妳說真的發票在我這我不要送去了」、「我要走了發票也在我這裡我一定不可能送上去的妳自己去想辦法吧」等內容,向廠商索取賄賂。

廠商一聽,便知鄧在暗指要錢,因此找了公司的人員,一起前往約定的火車站地點交付款項,鄧雖然拿到了大紅包,殊不知被全程錄影蒐證成為呈堂供證,另外鄧與下游陳姓包商,連手向另一家上游廠商索賄,由陳出面約在田中鎮一間餐廳收款,鄧得知廠商置之不理後,多次傳LINE、打電話,讓廠商不堪其擾,最後以「混凝土的錢」為暗號,交付賄款,2案共取得40萬5千元。

全案由彰化地檢檢察官指揮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鄧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予以提起公訴。

彰化地院審結,鄧自白認罪,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3年8月,犯罪所得20萬5千元沒收,禠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陳男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年 2月。犯罪所得20萬元沒收。禠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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