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撿到平底鍋挨告侵占 他靠「空白14分鐘」獲無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王姓男子去年11月19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某街道的人行道撿到一個平底鍋和鍋蓋,沒想到事後竟挨告侵占。不過,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失主王姓女子遺失的鍋子老舊,還用垃圾袋裝著放在圍牆旁邊,接著離開現場大約14分鐘才返回,導致王男誤以為鍋子是別人不要丟棄的,最終裁定王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鋁鍋,廚房,鍋子,鐵鍋,煎鍋,廚具,烹煮。(圖/翻攝自pixabay)

▲王女將平底鍋放在人行道地上,過了14分鐘再返回拿取,卻發現鍋子不見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指出,王男2022年7月11日晚間7時許行經桃園市某街道,發現人行道上有一個平底鍋和鍋蓋,於是徒手竊取,後來王姓女子發現鍋子被偷走,立刻報案;檢方調查後認為王男涉犯侵占遺失物罪,於是依法將他起訴。

失主王女證稱,鍋子和鍋蓋是用過的、舊的,朋友給她的,當時她拿綠色垃圾袋裝著,騎車回家時因為機車上還有一些東西,就先把鍋子放到人行道靠近圍牆的地上,想說先把其他東西拿回家再回來拿鍋子,「我上樓擺東西有一段時間才到樓下,並沒有馬上下來拿,這是我的疏忽。」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從監視器畫面中可以發現,監視器並未清楚拍到鍋子,王男走過去之後,大約14分鐘,王女才返回停車處找鍋子,當時鍋子已經脫離王女持有一段時間,放置地點又非住宅門口,加上鍋子並非全新,還用垃圾袋包裝,王男主觀上確實有可能將鍋子誤認為他人丟棄、不要之物品。

法官接著表示,從當事人證述、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等證據看來,都無從證明王男是故意將鍋子拿走,加上沒有其他積極證據,最終裁定王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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