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紅燈「拿手機看一下」慘噴3000元 運將1原因逆轉免罰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吳姓運將去年3月17日上午7時許開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僑中一街往西路段,因停等紅燈時手上拿著手機,被警員開了一張3000元的罰單,他不滿挨罰,提出行政訴訟。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吳男拿著手機的同時,手並未離開方向盤,只是「單純觀看手機」,而非使用,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彰化農曆春節計程車每車次加收100元。(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吳男因為停等紅燈時拿著手機看了一下,就被警員開單。(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吳男去年3月17日上午7時51分開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僑中一街往西路段,停等紅燈時手上拿著手機,被路過巡邏警員撞見,警員先鳴按喇叭示警,他仍低頭繼續看,警員這才敲窗警告,「計程車司機還在看手機,你有沒有問題啊」。

雖然吳男當下表示只看了一眼而已,而且當時正在停等紅燈;但警員指出,吳男的車子當時仍在慢速行駛中,「我看你一邊開一邊看,你職業駕駛這樣看,你這樣對嗎」、「這樣不好,一邊拿手機看一邊開,出車禍怎麼辦,這很危險耶」。

最後警員依法開出一張3000元的罰單,吳男不滿提出行政訴訟。警員出庭證稱,當時在路口發現吳男違規使用手機,「他手有拿著手機在觀看」,無法注意前方車況,窗戶也是緊閉的,車子仍在慢速行駛中,因此才會敲窗示意,「他發現我敲窗後,就將手機放下來」。

不過,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吳男是因為「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之違規事實遭開單,警方必須舉證吳男的行為符合「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及「進行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等構成要件,但看從勘驗結果看來,警員攔停吳男時,他究竟是在單純觀看手機還是使用手機,顯然尚有疑義。

法官接著指出,吳男雖然以左手拿著手機觀看,但他的左手同樣握在方向盤上,並未離開,而且當時正在停等紅燈,車輛近乎靜止狀態,行為與一般設置手機架放置手機的情形類似,應為一時性的觀看手機,行為態樣與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不同,無礙駕駛安全,自難謂屬違規,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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