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買車還得雇主同意 立委轟「被當奴工!」公總急找替代方案

▲桃園市七旬黃姓婦人今天上午騎乘電動自行車誤闖國三龍潭交流道,龍潭警分局員警接獲報案後協助將電動機車引導回平面道路。(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今年1到8月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死亡人數為33人,為降低事故率,交通部公路總局將納管。(圖/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李宜秦/台北報導

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為電動自行車)11月30日起掛牌納管,新車須登記申領牌照、行照,且需收取相關規費450元,未掛牌將罰1200到3600元。立委邱顯智指出,交通部公路總局要求外籍藍領移工登記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檢附雇主同意書,此規定顯然違法且歧視。

邱顯智指出,民國83年曾經有一個函釋,認為「外籍勞工申領牌照作業,比照一般外僑購車,惟居留證之住址為服務單位地址,且其生活所需均由雇主提供並管理,故請檢附雇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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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顯智表示,公總目前的管理邏輯,也是從這個函釋出發:既然申請牌照就要雇主同意書,那申請微型電動二輪車,也要雇主同意書。他痛批,此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讓雇主有出具同意書的權力,只是表現了把藍領移工當作「需要被雇主管理的奴工」這種歧視而已。

公路總局監理組表示,會有此規定主要是有三大考量,希望雇主協助管理,第一,避免移工出境離開台灣後,沒有辦理車輛過戶事宜;第二,避免移工逕行將車輛改速,現行發現許多舊車都有改速超過20公里的違規現象;第三,完成投保事項。

公總表示,下周會與勞動部、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相關單位開會,討論出更適當的平衡做法,不希望車輛管理目的導致雇主刁難移工,可採取跟過去的公路監理目的不同作法,避免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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