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男竊錄妻子和長官外遇,反被告妨害秘密。(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崔子柔/綜合報導
台南市府衛生局前局長陳怡先前遭指控,與鄭姓女秘書發生不倫,鄭女前夫曾男提出車內音檔作為物證,二審判陳怡、鄭女連帶賠償曾男50萬元,沒想到事後曾男又被鄭女告妨害秘密。
根據判決內容,曾男從鄭女行車記錄器發現,鄭女和陳怡2017年10月13日晚間同在車上,並將車停在台86號快速道路旁,進行口交、性交等,要求2人連帶賠償200萬元,最終判賠50萬元確定。
不過鄭女事後指控,曾男無故在她車上裝設錄音設備,竊錄非公開的活動和對話,曾男則坦承錄音,並稱「我在一個婚姻可能破裂的狀況下,用這樣的方式才能瞭解我的妻子是否有與他的長官外遇,我是不得已的」,因為鄭女說和長官很多事要處理,每天都很晚回家。
台南地院法官表示,最高法院有判決指國家偵辦犯罪的公務員都須依法在法院監督下監聽,夫妻間不得以懷疑對方外遇為由,任意窺視、竊聽非公開活動,曾男的行為符合「無故」要件,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