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安心養!政院:有薪產檢假增2日 育嬰留停津貼夫妻一起領

▲▼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計畫。(圖/勞動部提供)

▲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計畫。(圖/勞動部提供,下同)

記者蔡文鈴/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於1日討論通過多項「友善育兒政策」,其中有薪產假從原本的5天增加2天,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停津貼;此外,在「生」的方面,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對象不排富,孕婦免費產檢的次數也從10次增加為14次、檢驗項目也升級,有薪產檢假也從5日增加為7日。

勞動部於6月4日發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相關措施自7月1日起上路。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本次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可依規定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凡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育嬰留職津貼加碼20%;另增訂「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針對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之雇主,將給予薪資補助。

本次院會通過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可減輕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使其安心養育子女。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5日,並照給薪資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

二、 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三、 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現行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適用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

四、 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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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6月4日發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可依規定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凡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將依該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碼發給20%,以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的經濟性支持;另增訂「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針對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之雇主,將給予薪資補助。

本次院會通過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可減輕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經濟生活及照顧負擔,使其安心養育子女。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5日,並照給薪資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

二、 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三、 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受僱者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爰刪除現行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適用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

四、 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

▲▼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計畫。(圖/勞動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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