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鳥打班長!打瞌睡不服糾正「同梯前給我難堪」竟揮拳 一審輕判二審大逆轉

▲▼ 新兵打班長            。(圖/翻攝中華民國海軍臉書)

▲黃姓新兵服役時不滿被糾正毆打班長,被重判1年2個月。上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翻攝中華民國海軍臉書)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海軍新訓中心黃姓新兵2017年入伍時因操課打嗑睡,不服教育班長糾正,不但站出「三七步」並毆傷值星官,橋頭簡易庭原先依對「上官」施暴罪判處拘役50天,但簡易上訴庭時,法官認為值星官對新兵有命令權,改依對「長官」施強暴罪,判處黃男1年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簡易庭指出,黃姓男子2017年12月13日為空軍常備役軍事訓練第43梯次新兵,由左營海軍新訓中心代訓,並分發到第二大隊第六中隊進行一連串的入伍訓練,不過就在黃男入伍第4天後,12月16日早上8點多,黃男參加「單兵基本教練」操課時,當時的授課教官為沈姓中尉輔導長,許姓中士則為當天的值日班長,負責指揮並集合全隊進行差勤派遣,並維持操課時的秩序,為黃男的直屬長官。

不過就在操課當日,黃男因打瞌睡被另名鄭姓教育班長糾正,但黃男卻站三七步回應,並大聲回嗆教育班長刁難,許姓教育班長見狀立即請他出列,沒想到黃不滿在同梯面前被刁難,一怒之下竟猛推許的胸口,並將頸部毆傷。

簡易庭法官審理後,認為黃、許兩人分屬空軍與海軍,並無職務上的指揮隸屬關係,且許對黃並無絕對的命令權,位階應是上官不適長官,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對上官施暴罪》判處黃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但檢方不服上訴,簡易上訴庭審理後則認為,許姓中士為值日班長,對黃男在新訓過程中的服從秩序等,有職務上的命令、指揮關係,且應為黃男的長官,依《對長官施暴罪》判他1年2個月且必須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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