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議員「手比3」收賄30萬元判6年 庭訊後:會和律師研究

▲▼  士林地方法院外欟觀   。(圖/記者劉昌松攝)

▲前新北市議員廖正良用「手比3」涉收賄30萬元,遭判刑6年,步出法庭後表示,「會再和律師研究」。(圖/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劉昌松、邱中岳/台北報導

新北市前議員廖正良涉嫌關說拆除大隊不得拆除違建,且收賄3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29日宣判,議員利用職權處理違章建築部分,依照貪汙罪嫌判處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收取的30萬元不法所得也將全數沒收,全案可上訴,而議員事後表示,會再和律師研究。

法院開庭審理,新北市前議員廖正良涉嫌在2015年間,關說讓違章建築得以繼續使用一案,屋主廖國永找來當時退休警察張緯立協調,廖用手指頭比出「3」。

事後張到對面郵局提領30萬元現金,將現金放置在茶葉罐中交給廖正良,廖正良開庭時表示,茶葉罐遭人拿走,否認有收錢的情事,但法院認定,廖以議員身分私下傳簡訊、打電話給拆除大隊副隊長,請求暫緩或免除執行強制拆除。

檢方當時依廖正良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以及收受賄賂罪嫌起訴,張則是依照行賄罪起訴,法院認為,廖正良私下打給拆除大隊副大隊長,且協調處理拆除違建事宜,非在議事活動中行駛職權,也無涉及刪減預算等。

所以認定廖正良以議員身分干預拆除大隊的之行政決定,與議員職務權限無關,所以未犯收賄罪,且張也並未觸犯行賄罪,但合議庭變更起訴法條,認定廖正良是議員,以議員身分影響力干預拆除大隊作業。

廖正良干預拆除大隊作業後,使屋主得以保有繼續使用違章建築的利益,且獲得30萬元報酬,所以全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判刑,廖正良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沒收或追徵3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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