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林志玲10樓住家「窗簾縫隙浴袍照」 《壹週刊》3人被訴

▲▼林志玲出席6分鐘護一生代言活動。(圖/記者林敬旻攝)

▲林志玲認為,她住在10樓,周邊沒有其他建築物,可以不受窺視。(圖/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不滿被《壹週刊》拍攝她在住家穿浴袍的照片,氣得提告妨害祕密並求償1000萬元。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21日將《壹週刊》邱姓總編輯、吳姓副總編輯及陳姓撰稿記者3人,依販賣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嫌起訴。至於民事部分,一審判《壹週刊》得賠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

《壹週刊》2018年3月以《言承旭直搗香閨,林志玲祕密愛巢曝光》為題報導,貼出林志玲穿浴袍現身陽台照片,且未拉起窗簾,並指在林家中拍到「激似言承旭」的黑衣男子,引發林不滿提告。

林志玲向檢方表示,照片是她本人沒錯,但另一名男子不是言承旭,而是助理;且她住在10樓,周邊沒有其他建築物,可以不受窺視,也設置窗簾、門簾保有個人隱私。

▼林志玲求償1000萬元,一審判《壹週刊》賠80萬元。(圖/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林志玲出席6分鐘護一生代言活動。(圖/記者林敬旻攝)

撰稿的陳姓記者辯稱,林志玲當時沒有拉起窗簾,並無隱私權期待;且當時傳聞林要結婚,才到林的住家附近觀察,拍到很像言承旭的男子後,向吳姓副總編輯報告後刊登。

檢方認為,報導內容和公共事務無關,僅因林志玲是公眾人物,為滿足讀者好奇心製作八卦新聞,刻意「守株待兔」拍攝她的居家生活,侵犯其私領域;且林基於隱密性選擇住在最高樓,周邊並無其他建物,門窗面對遠處山林,家中又設有窗簾,應有合理的隱私權期待。

檢方認為,記者拍攝地點距離林志玲住處好幾百公尺遠,若非以高倍數DV刻意拉近,肉眼根本看不見林;且林短暫出現在窗簾縫隙,不能認定林無隱私期待,因此將記者、邱姓總編、吳姓副總編起訴。

至於民事部分,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壹週刊》藉由報導取得商業利益,及所登照片顯示林志玲家中生活情形的私密程度,月前判賠80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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