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假將至以假證號搶票 檢察官:5年刑責、罰300萬

▲▼台日合作,台鐵推出南海電鐵彩繪列車。(圖/記者賴文萱攝)

▲檢察官提醒,若在網路上大量搶車票,刑責很重。(圖/記者賴文萱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春節連假將至,又到了遊子返鄉團圓的時刻,臺鐵的車票一票難求。有些投機的網友會利用網路上「身分證產生器」產生的身分證號,到臺鐵網路購票系統大量訂票。檢察官表示,這涉及《鐵路法》相關刑責,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300萬元罰金。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建宇指出,網路「身分證產生器」產生的身分證號是虛擬的,民眾若使用這組虛擬的身分證號碼,會構成刑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次,還可能觸犯《鐵路法》第65條第2項的刑事責任。依據2016年修正《鐵路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陳建宇進一步說,修正前該條原只有行政罰,也就是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所以這種犯法行為在2016年修正前可能只構成刑法「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但考量到這種行為排擠其他民眾訂票的機會,破壞訂票系統的公平性,僅僅只是處以罰鍰(行政罰),實在不足以遏止網路非法大量訂票行為,2016年修法時已將這種以虛偽資料訂臺鐵票的行為入刑化,課予刑事責任,以維護民眾訂票的權益。

另外陳建宇還說,搶下來的票,若變成黃牛票轉賣,還有其他責任。例如將購得的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所謂「訂票黃牛」、「鐵路黃牛」),依修正《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還將按車票張數,被處以每張車票價格的5倍至30倍罰鍰。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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