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為阻罷免蔡錦隆連署案而動粗 成首例定讞案還丟官

國民黨立委蔡錦隆。(陳佳雯攝)

 ▲當年為維護蔡錦隆罷免案的提議,台中市廖姓里長出手打人遭判刑定讞。(本報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中市南屯區寶山里長國民黨籍的廖振源,2014年底九合一選舉投票日當天,因民眾發起罷免立委蔡錦隆連署活動,廖男為維護黨籍立委,出手毆打在場的柯姓男子。最高法院審理後,將廖男依選罷法之「暴力妨害罷免案提議罪」判刑4月定讞,得易科罰金12萬元,成為我國首例依本罪判刑之被告;另外還宣告褫奪公權1年,廖男即刻失去里長職位。

判決指出,2014年11月29日是九合一選舉投開票日,登記參選台中市南屯區寶山里長、國民黨籍的廖振源,因同額參選連任,沒有對手。但「全面罷免」、「島國前進」等團體,當天也發起「割闌尾」活動,在台中市南屯區文山國小投開票所外,向投票民眾徵求罷免立委蔡錦隆的連署書。

現場還有二名制服員警及一名身穿藍色背心繡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之刑警在維持秩序,但廖振源聽聞民眾告知後,在上午10時許前往勸導,並與27歲柯姓男成員起衝突。混亂中,廖男出手毆打柯男臉部,造成柯男左肩擦挫傷、右頸擦傷,最後民眾報警,才停止這場鬧劇。柯男堅持提告,廖男被檢方依選罷法之「暴力妨害罷免案提議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廖男坦承動手,但否認以暴力手段妨害罷免案提議,他辯稱,當時到場勸阻時,是因為對方先拿出手機拍照錄影,他才動手拍落手機,他完全不知道對方正在辦理罷免案提議的工作。但法院根據警方錄影光碟,認定現場有標示、看板,都明白書寫罷免蔡錦隆等字樣,廖男不可能沒看到,因此仍認定廖男有罪。一審台中地院依未遂罪,判刑3月、褫奪公權1年。

案件上訴第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定廖男有罪,考量他5度競選擔任里長,熟知選舉投票程序,明知選舉、罷免為民主憲政體制下,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竟仍企圖以傷害的暴力手段,攻擊蒐集立委罷免案提議名冊志工,妨害罷免案提議的工作,不僅對被害人造成傷害,更斲傷民主憲政國家制衡機制之運作,所為實值非難,因此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並宣告褫奪公權1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9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廖男成為我國首例因本罪判刑定讞之被告,且因宣告褫奪公權,廖男自即刻起,失去里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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