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傳「露乳照」性騷女員工還提告 慘遭法院打臉

▲12歲男性侵6歲女判無罪 法官:年紀太小不知做錯事。(圖/視覺中國)

▲董事長被指性騷擾反先告女員工。(圖/視覺中國)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家知名公司的簡姓董事長指控,莫名其妙被女員工男友質疑有性騷擾行為,散佈性騷擾謠言,因此要向女員工求償50萬以及公開道歉!不過,女員工出庭時淚訴,收到老闆傳來訊息,還夾帶一張「上半身未著衣物、隱約可見乳頭」的照片,甚至被「手肘頂胸」或摸大腿。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簡男所為確實造成女員工感到不舒服或噁心,已構性騷擾,認為求償無據,判女方免賠。

判決書提到,簡男事業版圖跨足國內外,他指控去年2月帶女員工到越南出差後,對方男友就透過電話責罵他利用職務之便性騷擾,同日公司另兩名員工也收到性騷擾謠言,名譽無故受損,對自身形象造成極大損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因此提告求償50萬元。

簡男也提到,對方應寄發道歉信予公司全體同仁,內容應為「故意無端造謠指涉有性騷擾舉措,經查證此係為本人捏造之不實陳述,已嚴重傷害名譽權,特此澄清」。

不過,女員工還原事發過程時說,簡男曾傳「可能要請人來擠一擠」,還有乳頭照,搭飛機時還被頂左胸、摸左大腿,並曾以正面雙手或單面環抱方式擁抱女員工。法官為求慎重,也傳喚女子男友和2名員工出庭作證。

最後,法官認為女員工男友所說的言論並非憑空捏造,或全然無因,簡男主張應就侵害其名譽之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核屬無據,應予駁回;另外,即便擁抱或搭肩未構成性騷擾,但傳送訊息卻夾帶乳頭照確實會導致女員工不舒服,足以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相關規定,據此駁回簡男之訴。

法官也提到,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定有明文,包括雇主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受僱者從事性要求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應以「合理被害人」標準檢視,即以被騷擾者認知之觀點加以認定,而非根據行為人本身之主觀看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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