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嗆馬英九「誤會調解權」 柯建銘律師:憲法災難

▲▼前總統馬英九在開庭結束後面對媒體強調,他沒有濫用總統權力「我無罪!」(圖/記者楊佩琪攝)

▲馬英九今天赴高院出庭。(圖/記者楊佩琪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被訴洩密案,台北地院一審判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今天首次開庭,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委任律師表示,馬英九與北院誤解憲法第44條總統院際調解權,本件將造成「憲法災難」,誤將政治現實問題混淆為馬的政治權力,請庭上廢棄原審,另做出適法判決。審判長提出5大爭點,由各方提法律證據,庭末諭知候核辦。

柯建銘委任律師曾勁元表示,馬英九自認有院際調解權,可阻卻洩密罪的違法,還致電要原無犯意的時任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檢方偵辦案件,這部分根本並非是依法律而行的行為。

另名律師陳一銘也說,院際調解權是在院與院間發生無法解決之爭議時,總統才有介入空間,但本案並無此種情形,馬英九就貿然介入,本案將造成憲法災難,馬英九誤解憲法的總統調解權,把政治現實問題混淆為他的政治權力。

律師陳鵬光更說,馬英九明知黃世銘是來報告檢方偵辦中的案件,本該立即喝退黃世銘,可是馬不但聽完,還打電話給江宜樺,檢察體系的頂尖應是檢察總長,總統的特權不應包括知道民眾的個資,本件案件很單純,就是總統聽到不該聽的偵查秘密及個資,還要黃向行政院長、府副秘書長報告。

最後審判長整理出以下5爭點,其中包括總統有無保密義務?總統向江、羅轉述是否屬洩密?被告行為是否有正當事由、阻卻違法?阻卻違法事必須以行為人有構成要件為成立前提?大法官釋字585、627號行政首長的機密特權與透過依照法律的應秘密事項性質是否相同?並諭知候核辦。

▼柯建銘委任律師認為,馬英九造成憲法災難。(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限制出境座談會-柯建銘。(圖/記者黃克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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