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空大同集團13億金援通達 董座林蔚山遭判8年併科3億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圖/記者周宸亘攝)

▲林蔚山被控投資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害大同集團損失20多億元。(圖/記者周宸亘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10多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後因虧損10多億元,林涉違法指示大同子公司尚資金援,導致大同集團損失13億元,一審林被依違反《證交法》各判刑4年半,二審高院改判林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宣判,林蔚山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尚資公司財務課長黃仁宏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林蔚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億5267萬元沒收,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億6858萬元也沒收,不過對林蔚山或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任一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沒收或追徵,於該沒收或追徵之範圍內,另一人免除其責。

更一審判決指出,林蔚山於60年間擔任大同公司總經理,並自95年3月17日起改任該公司董事長,肩負代領大同集團創造最大利益之重責大任,但公司資產應為全體股東所共有,而非其個人或家族之私有財產,自不得僅為一己之私而恣意挪用公司資產,又林蔚山雖兼任大同公司、尚資公司及尚投公司之董事長,但其與3公司屬不同之人格,林以個人身分投資通達公司,無論盈虧情形如何,均與大同公司、尚資公司或尚投公司無關。

高院認為,林蔚山因通達公司財務狀況極度不佳,為避免其遭追索連帶保證責任可能引爆之財務危機,竟執意使尚資公司違法貸與通達公司,及使尚投公司違法併購通達公司並擔任該公司向金融機構貸款之連帶保證人,進而挹注資金,致大同遭受高達13億1743萬元損害,而黃仁宏身為尚資公司之財務課長,卻未堅守其會計之獨立性,盲目聽從林蔚山指示,但考量黃為顧全工作及家庭,不得不配合,因此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之背信罪,判林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黃仁宏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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