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府環評法六大修法方向與改革

▲▼亞泥,花蓮縣,遠百,徐旭東,挖礦養魚。(圖/翻攝自Flickr/Edd Jhong)

環保署將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做修正,未來各項重要建設如水泥、礦業、科學園區等都要做政策環評。(圖/翻攝自Flickr/Edd Jhong)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蔡英文政府執政後將大幅檢討、翻修環評制度,環保署預訂在7月底前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並提出修法六大方向,包括:一、強化政策環評功能;二、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三、建立明確「補正及展延」機制;四、檢討環評審查結論之效期;五、修訂環評追蹤監督機制;六、配合司改會結論修正,建立吹哨者條款。

修法首要是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將以專章規定政策環評,引導個案開發,將政策環評與開發行為個案環評相連結是最大改革。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指出,未來環評法將以專章規定政策環評,並政策環評與開發行為個案相聯結,若開發個案已符合政策環評之政策,於一定條件下,將可簡化環評審查程序,甚至不必進入二階環評。

其次是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詹順貴表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不再只是將案子轉給環保署;未來,必須將環保因素內化至各部會,加強各部會做開發許可決策時應將環境責任納入考量。

依環保署規畫,未來各部會在轉送開發個案環評書件時,也必須確認該個案與政策環評的契合度、基地區位篩選的合理性、開發案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以及確認環評書件資料的正確性。環保署官員表示,此設計是使各部會決策時須將環境因素內化,最後目標是十至十五年後環評能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對於檢討環評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明訂環評審查通過後逾五年未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也將首訂退場機制,環評審查通過後逾十年未開發,其審查結論失其效力。

另外,環評也會納入追蹤監督機制;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將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並行、吹哨者條款及公開環境數據資訊,納入修法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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