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未留意肇事 最高可罰3600罰鍰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汽車駕駛人停車時,若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而肇事,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民國101年到104年因開關車門肇事件數,年年超過3000件,平均每年更多達3581件,總計造成17人死亡、超過1.2萬人受傷,數量居高不下;加上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僅規定,汽車臨停或停車開、關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但無相應罰則。

此次修正草案除了明訂未依規定開關車門而肇事可開罰外,還規定計程車駕駛人若已提醒乘客開車門時需注意行人、來車,但仍乘客仍未依規定開關車門或仍肇事者,則處罰該乘客。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王穆衡指出,2013年起汽車考照項目新增「兩段式開車門」,先開一小縫、觀察後方來車,確定無人車通過後再下車,如今進一步增訂罰則,希望有效降低肇事率。

但也有立委質疑,行人當 「低頭族」化身路上交通「隱形炸彈」,也釀不少事故,提案修法,開罰300元罰鍰等警惕;對此,交通部持保留態度,次長范植谷表示,考量警方稽查人力不足,加上難認定違規樣態,建議由交通部持續透過道安體系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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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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