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紙都是「O」…個資法上路 林益世變林O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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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上路,林益世變「林O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個資法》10月上路後,法務部近日要求各地檢署發布新聞資料時,需隱匿當事人姓名等個人資料,讓檢方在新聞發布與保護個資間相當為難;有檢察官認為,有時社會輿論的制裁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個資法不應成為犯罪者的「金鐘罩」。

鑒於《個資法》上路,法務部本月8日召開檢察機關新聞發布之因應會議,雖然決議尚未經部長曾勇夫核定,但未來檢察機關在偵辦中的案件、甚至偵結案件的新聞發布,都會較之前的作法更為保守。

其中,偵查中案件的新聞發布,仍在不得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辦理;至於偵查終結的案件,提供給媒體參考的結案書類因涉及個資,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所定各款情形,如為維護安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的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的重大危害,經評估才能提供給媒體。

另據晚報報導,各地檢署本月初收到法務部傳真,要求提供媒體新聞資料時需隱匿當事人姓名,甚至不得給整份起訴書(不起訴書);後又通令姓名第二個字需以「O」取代,書類有電話號碼、車牌號碼也需隱藏,使得通篇起訴書只要提到人名的都是「O」。

至於各級法院在個資法施行之前,早已將當事人的基本資料隱去,但仍保留全名;至於是否跟進檢方的作法,可能又會引起一番爭論,有法官認為,審判是公開的,如果不透明,反而讓民眾誤以為「黑箱作業」。

據了解,全國各機察機關目前的共識是,將被告和告訴人的年籍資料隱匿,有關被告的姓名,在姓氏以外以1到2個「O」代替,例如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以後都會以「林O世」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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