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民法 拾遺刪留置權,報酬不再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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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日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拾獲遺失物,刪除留置權,報酬請求從原本遺失物3成的價值,修正為「相當之報酬」,失主若為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不得要求報酬。但全案仍需交由黨團協商。

日前屢傳有拾獲他人物品,拾獲者依據民法第805條規定,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索討遺失物財產3/10的價值,引起社會討論。最近即發生一宗很扯的案例,一名男子拾獲研究生遺失的皮夾,皮夾內只剩一張限量悠遊卡,男子要求3成酬勞,或是把悠遊卡送給他或以100元賣給他。研究生願意請喝咖啡,但是不願意割愛悠遊卡,兩人鬧進警局,由於唯一有價物品是這張悠遊卡,員警調解建議研究生付對方30元,男子認為受辱不歡而散。

索討遺失物財產3成的價值,原本是端正社會禮俗,鼓勵「拾金不昧」,立意良善卻已不合時宜,朝野多名立委提出修法,要求將索討3/10價值,改為1/10、「相當之報酬」等,或是遺失者屬於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等,不得請求報酬。

▲一張遺失的悠遊卡,意外扯出拾遺分3成報酬的爭議。(記者吳增煌攝)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報告時指出,立委提案修正為可索討「相當之報酬」,這樣的規定將造成未來雙方沒有明確的範圍可以協商,恐怕容易發生爭議,建議應該明定報酬請求的上限;但要調降報酬請求權部分,法務部尊重立委的修法。

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提出修正動議表示,民法805條原規定拾獲遺失物者,在相關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可以對遺失物有留置權,他認為此時的留置權行使已經成為變相侵占,因此提出修正動議刪除留置權。這個提案經委員會討論後獲得通過,將拾獲遺失物可有報酬請求,報酬從原本遺失物3/10價值,修正為「相當之報酬」,並取消留置權的規定。委員會也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的提案,規定遺失者屬於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等,不得請求報酬。

「相當之報酬」是多少?

由於法務部對於「相當之報酬」及留置權刪除有所疑慮,全案送交立法院院會討論前,仍需經由黨團協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表示,希望法務部在會議結束後,能夠召集專家學者討論,並研擬適當條文,協商時提出修正版本。

民法第803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民法第804條: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民法第805條規定: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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