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上逞慾3度性侵 司機辯「富家女大生賣淫」重判11年

▲運將性侵女大生!遭重判11年,並沒入計程車。(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計程車司機洪宗鑫2年前在南屯區五權西路載客,一名富家女大生急著要返回台南學校附近的的租屋處,搭上車後,他卻將人載到18公里外的烏溪橋,3度性侵、猥褻得逞,還恐嚇「剛剛有警車經過,我想說跟你同歸於盡。」事後狡辯對方是兼差賣淫1次3000元。法官痛斥,他為了滿足個人性慾,對無辜女子犯行,還一再誣指對方,二度傷害,重判11年,並且沒收犯案車輛。

判決書指出,2015年8月16日晚間7時許,洪男開著計程車行經五權西路、向心路口,遇到要前往朝馬轉運站搭客運的女大生,因為來不及搭上公車,就在超商旁隨手招攔計程車,他見對方落單,竟一路開上台76號快速道路,跑到烏日區溪岸路附近停車,看到女方開啟手機導航,轉身強取,不顧抵抗、尖叫隔衣撫摸其胸部。

隨後洪男不滿足,又再開車到某工廠附近空地,喝令女大生脫掉內外褲,接續撫摸胸部及下體猥褻,期間因掙扎導致受害人手部受傷,又因狗吠不停,他再度開車,途中恐嚇對方「剛剛有警車經過,我想說跟妳同歸於盡」,讓女大生害怕不敢反抗。

最後洪男開到整整18公里外的烏溪橋旁河堤邊,跑到後座,強脫女大生褲子,她害怕放棄抵抗,遭強性性交體外射精得逞。受害人返家後告知母親並報案,警方3天後就逮到人,他卻辯稱,是誤會女大生要去高鐵才會開上台74號,閒聊中對方稱是學生兼差賣淫,討價還價後以1次3000元達成性交易,原本要去摩鐵,因女方說趕時間,才會在橋旁就完事。

台中高分院認為,洪男為滿足個人性慾,無視被害人抵抗,3度停留接續猥褻性侵,還說「沒關係」強行性交得逞,時間非短,還暴力造成受傷,又出言恐嚇,導致被害人出現心理創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一再誣指家境優渥、素行良好,生活單純毫無從事性交易的女學生從事合意性交,造假脫罪,對其家人二度傷害,衡量其國中畢業、家境小康、已婚育有2女等狀況,重判有期徒刑11年,並沒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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