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書記官偷拍21女!贓物庫竟淪「大型自淫片廠」...再判囚5年

▲▼             。(圖/記者黃宥寧攝)

▲士檢前書記官林顥倫偷拍、侵占扣案物,士院今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 。(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前書記官林顥倫,涉嫌在工作處所等地偷拍多名女子,另於擔任贓物庫書記官期間,侵占應銷毀之扣案物並非法複製刑案影像資料,案件歷經偵審後,士林地院今(7)日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

林顥倫於2013年1月1日調任士檢書記官,並於2021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0日間擔任贓物庫書記官,負責扣案證物的收受、保管、拍賣、發還及銷毀作業,卻利用職務之便,將原應沒收或銷毀的隨身碟、筆電、手機、記憶卡及針孔攝影機等物品私自取走,另使用公務電腦,將扣案刑事案件影像資料複製至個人隨身碟中。

檢方依此認定,林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以及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無故取得公務電腦或其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

針對侵占罪部分,林的辯護人主張,扣案物品屬私人財物,國家僅為暫時保管,不應認定為「公有財物」,林男並無侵占犯意;但檢方指出,相關扣案物已經檢方依法處分銷毀,屬司法公權力管理範圍,地檢署本就有責任防止扣案物流入市面,尤其妨害秘密案件中的影像,更為社會高度關切,民眾亦期待相關影像不再外流。

至於妨害電腦使用部分,檢方認為,法律所保護的法益在於「電磁紀錄本身」,而非設備所有權;辯護律師則主張,檢方將扣案物認定為公物欠缺法律依據,且該罪立法目的在於資通安全,林男行為並未造成實質資安危害。

士院今(7)日依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另就3次無故取得公務電腦或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此外,林顥倫另涉偷拍21名女子、82次行為,一審判應執行4年,另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審改判應執行3年6月,另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去年7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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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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