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興(化名)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嘉義縣中埔鄉台18線與大義路口,因在左轉專用車道打右方向燈,而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事後收到1200元的罰單。阿興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日前獲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裁定撤銷原處分。

▲阿興被檢舉在左轉專用車道打右方向燈。(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興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嘉義縣中埔鄉台18線與大義路口,被民眾檢舉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因而挨罰1200元罰鍰。
阿興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該路段為雙線車道,內側車道與外側車道的分隔線是白色虛線,兩側皆可變換車道,他並非從內側車道直接右轉,因為停等紅綠燈的地方右轉過去才是大義路,實際上他是要直行大義路。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則認為,該路段的內側車道是左轉專用車道,僅限左轉不得右轉,阿興在左轉專用車道轉彎,並持續使用右轉方向燈,顯然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的規定不符,違規事證明確。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當庭勘驗採證影像內容,發現大義路為單向雙線車道,兩側車道中間劃設白虛線,允許車輛跨越虛線變換車道;而阿興行駛於左側車道時開啟右側方向燈,並在通過路口停止線後,向右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再行駛至台18線對面的大義路,變換車道期間全程都有開啟方向燈,難認有「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
法官表示,嘉義監理所以道交條例第42條規定予以裁罰阿興,難認合法,於是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至於阿興的行為是否符合道交條例的其他處罰規定,則交由嘉義監理所依職權調查後另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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