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執勤前酒測0檢出!交通部修法 抽測也不得拒絕

▲▼引水人。(圖/航港局授權提供)

▲交通部預告修法,未來引水人執勤前要強制酒測且要零酒測。(圖/航港局授權提供)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去年3月高雄港碼頭被一艘賽普勒斯籍貨櫃船「現代東京輪」撞上,導致碼頭受損,航港局事後調查,引水人有酒精反應,為防堵類似情況發生,交通部先是以行政命令規定執勤前酒測,今天(30日)更預告「引水人管理規則」草案修法,強制引水人執勤前酒測,且須零檢出後才能上船。

交通部表示,為督導引水人執勤安全自主管理作為、強化航政主管機關業務監督,確保引航安全無虞,並明確引水人相關行政責任,配合航政體制變革,因此修法增訂引水人執勤酒精濃度管理作為,以及訂引航程序注意事項,並修正引水人未符合相關規定之行政處分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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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今預告修正「引水人管理規則」,引水人每日執勤前要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並作成紀錄。引水人酒精濃度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者,不得引航。另酒精濃度檢測紀錄應報送所在地引水人辦事處保存至少1年;引水人辦事處應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將前一季酒精檢測紀錄送航政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對引水人實施酒精濃度抽測,引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此外,修法也明定引水人執行業務期間,每年應至少接受一次航政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並須經驗測合格,取得合格證明。航政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在職訓練,得參照相關國際公約或協定之規定,以航運發展情形、各引水區域內環境變化或國內外重大海事案件等規劃之,每年訓練時數至少8小時。

交通部表示,修法草案也規劃,引水人受收回執業證書處分者,應於停止執業期間參加16小時由國內外航政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或認證之訓練機關、海事院校或引水人辦事處舉辦之訓練課程,並通過引航事故操船模擬試驗,於復業前將訓練及操船試驗合格證明文件送航政主管機關核定。

另草案也規定,引水人復業後,應限制其引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至少3個月,並由引水人辦事處指派年資5年以上或最資深之引水人協助引航至少12艘次。前項期間期滿且期間內未受警告處分者,得引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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