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被上銬偵訊竟成無罪關鍵 警炸鍋砲轟高雄法官:奇葩判決

▲桃園市李姓婦人去年12月在在桃園區延平路鬧事,員警依法處理時,李婦竟張嘴咬傷員警手掌,員警以巡邏車押解回派出所偵訊,李婦以手銬砸壞車內物品。(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李姓毒販在警局偵訊時上銬,法官認為自白無證據能力判無罪。(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李姓男子2年前涉嫌賣10包毒咖啡包給盧姓少年,李男在警局詢問和檢察官偵訊時都自白坦承犯行,後來被依毒品罪起訴,但法院審理時李男改口,並辯稱警詢時警方違法上銬,自白受到警詢時不正方法取得,所以無證據能力,高雄地院認定自白筆錄無證據能力,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李男販毒無罪。

消息一出,有人將判決書PO上臉書社團「靠北POLICE」,原PO認為「真的是太屌了高雄地院法官,以後大家抓到嫌犯問筆錄不能上銬喔,筆錄最後問警方有無嚴刑逼供外,還要問警方有無給你上銬?真的笑死人了」、「看完整個判決書對法官跟神一樣的心證及無敵人權觀念感到佩服。真正要做的事不做,整天搞這些無意義的東西,世界怎麼跟得上台灣」。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是在2021年5月22日透過程姓少年,將10包咖啡包以3500元賣給盧姓少年,後來盧姓少年被警方查獲,警方循線追查到李姓男子,他在警詢時和檢方偵訊時都自白坦承犯行,事後也被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起訴。

不料到了法院,李男卻改變供詞否認犯行,辯稱被抓的時候已經吃了安眠藥準備要去睡覺,在警局時候已經睡著,做筆錄時意識都不清楚;他的律師也辯稱,犯罪行為人在候詢時,警方不得不分情況對犯罪嫌疑人一律予以上銬,李男在警局製作筆錄時,並沒有自殘、攻擊等行為,也沒有脫逃意圖,沒有必須使用手銬的情形,認為李男警詢筆錄是在違法情況下作成,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這份自白無證據能力,而檢察官訊問大部分是以詢問李男是否承認警詢內容為主,因此也沒有證據能力。

承辦的員警則證稱,從警30多年來,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沒聽過有合法性疑義,且當下李男對「被上手銬」並無表達意見。

法官則認為,李男在警詢中是孤立處在陌生環境,若再以上銬方式進行詢問,恐有無形中增強「必須服從詢問者」心理壓力之虞,因此認為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李男的手銬卸下,屬刑事訴訟法的「不正方法」,自白無證據能力,加上購毒者及證人的證詞多所矛盾,因此判李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在「靠北POLICE」上引發熱議,「現行犯不上銬,落跑你他媽的要負責嗎?」、「不上銬人出事跑了,再辦你警察縱放人犯」、「那以後法庭不要有法警阿」、「筆錄都給檢察官問,我們負責抓人後直接丟地檢署就好啊,反正法官認為警察問的都是屁」,還有人點名法官是「人神法官,人家是神」,「奇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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