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林益世案談職務行為之爭

▲▼林益世即將發監,與妻子彭愛佳牽手到高院開庭。(圖/記者吳銘峯攝)

▲前立委林益世收賄案輕判4年10年,最高法院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圖/記者吳銘峯攝)

前立委林益世因財產申報不實遭罰四百萬元,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惟刑事部分,即為私人利益收受六千萬元,並利用其身分施壓國營事業,是否屬立委的職務行為,致可成立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卻纏訟至今。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的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僅次於故意殺人之重罪。惟關乎此罪成立前提的職務行為之認定,各法院卻有法定職權與實質影響力之爭。以立委來說,其並無任何具體的職權,僅能藉由質詢或預算通過來施壓行政機關,致使職務行為的範圍,顯得飄忽不定。

故於林益世的第二審判決,對於職務行為採取較為廣泛的認定,即只要公務員得為或應為且有密切關連者皆屬之,致以違背職務受賄罪判十二年有期徒刑。但來到了更一審判決,卻否定此見解,並以爐渣業務屬私經濟行為,致與立委的職務行為無涉,僅能適用《刑法》第三四六條第一項法定刑上限為五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恐嚇取財罪處。而因被告是利用公務員身份而犯之,雖須加重二分之一,卻因審理期間超過七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又得為減刑,致處以四年十個月有期徒刑。

因職務行為認定之寬嚴,竟帶來罪刑的天差地別,故此案來到最高法院,審理庭已提出是否由大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徵詢,希冀根本解決長久爭執。甚且在此次的意見徵詢裡,除針對職務行為外,也觸及到林益世案裡少被提及之問題。即若對職務行為採取嚴格的法定職權說,致無法成立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時,是否就可直接適用《刑法》呢?

因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有所謂公務員對於非主管事務的圖利罪,此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就算立委無具體法定職務,但利用其地位施壓來取得私人不法利益,不就落入此罪的處罰範疇,未考慮此,就直接適用刑罰較輕的《刑法》罪名,實也有很大疑問,致應一併處理。尤其2023年實施的《國民法官法》,也會在2026年延伸至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就在其中,就使職務行為爭議之解決,顯得相當重要。(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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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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