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翁茂鍾勾結南警偽造勞役記錄!二審改判1年10月 繳國庫40萬

▲▼翁茂鍾到法院出庭,引起搶拍。(圖/記者吳銘峯攝)

▲翁茂鍾勾結南警偽造勞役記錄,二審改判1年10月。(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案判刑確定獲准易服社會勞動,卻與負責執行的台南市麻豆警分局官田所前副所長楊博賢等員警,勾結偽告勞役紀錄,9個月即執行2196小時,台南地院以偽造文書判處翁茂鍾有期徒刑2年2月;楊博賢處1年10月,緩刑4年,上訴台南高分院30日改判翁茂鐘改判1年10月,楊博賢1年6月,緩刑4年,判決確定後60日內,繳國庫40萬元。

一審判決指出,翁茂鍾於2012年間因涉及共同炒作股票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被高院判刑1年確定,經台北地檢署囑託南檢執行,南檢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後,2012年9月執行完畢。但台灣高檢署接獲檢舉重新檢視此案,發現翁在2012年1月至9月間,即將高達2196小時的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疑似執行不實,發交南檢偵辦。

2021年4月1日,南檢在多處地點同步傳訊翁茂鍾、8名現職員警、5名退休員警,以及翁的祕書及南檢已離職及現職觀護佐理員各1人後,以翁及楊博賢涉嫌重大且有串證及滅證之虞聲押獲准。

南檢發現,翁茂鍾得知易服社會勞動,即利用警察之友會理事長的身分,在高階警官的陪同下,於2012年1月5日前往麻豆警分局報到,並當場表明希望前往距離公司較近的官田所勞動服務,經承辦業務的偵查佐電話詢問南檢林姓觀護佐理員,對方請分局自行決定後,即指定官田所為執行單位。

翁茂鍾到官田所報到後,當時的所長將翁社會勞動的督導與管理,交給時任副所長的楊博賢負責,但楊博賢卻將工作日誌從值班台取走,放在廚房鐵櫃上與翁共同保管,甚至還填具不實的社會勞動內容,並指示所內10位警員在「執行督導」欄位蓋職名章。

檢方根據翁茂鍾的健保卡、信用卡等相關紀錄,認定翁茂鍾涉嫌與楊博賢同謀,在某些時間並未實際進行社會勞動,卻在相關督導與簽到表冊上不實記載,使翁提前將應執行的時數執行完畢,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違法不執行刑罰等罪,將2人提起公訴,其餘11名同案被告均諭知緩起訴3年,並於2年內向公庫支付18萬元。

一審法官認為被告楊博賢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翁茂鍾曾任「台南縣警察之友會」理事長身分,一時私心縱容而觸法,犯後坦承並有悔意,故予以宣告緩刑。為促使被告日後尊重法律秩序與法規範,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命被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至於被告翁茂鍾乃本案主導者,造成社會大眾對公權力執行公正性觀感不佳,且尚有前案之有期徒刑待執行,同時本院量處之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故不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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