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公司開職缺月薪3萬寫「薪資面議」 台中市勞工局認定違法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台南就業中心,為加速廠商及求職者更便利的進行媒合面試,元旦後火速開辦7場次徵才活動。(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機械大廠開職缺月薪3萬寫「薪資面議」,台中市勞工局認定違法。(圖/資料照片)

記者游瓊華/台中報導

6月畢業季後又有一波求職潮,許多雇主徵才時,常出現薪資待遇「面議」或給薪「範圍很廣」字樣,但許多老闆不知道,徵才時若職缺每月經常性資薪未超過4萬元,就要明確告知薪水範圍。日前就有一間機械公司應徵司機時,職缺標示「薪資面議」,有民眾詢問發現該職缺月薪其實僅3萬元,必須加上加班費才滿4萬,結果被認定違法。

勞工局表示,這家機械公司應徵司機時,職缺標示「薪資面議」,但民眾詢問後發現月薪其實只有3萬元,怒向勞工局提出檢舉。勞工局調查發現,這家機械公司以月薪加計加班費可達4萬元為由,認為薪資標示為面議無違法。但事實上,加班費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沒在徵才廣告告知薪資範圍,仍違反《就業服務法》。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雇主不管在求才網站、社群粉絲專頁、張貼在營業場所外徵人啟事等,都應明確說明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例如「月薪3萬元」、「月薪3萬3000元~3萬6000元」、「月薪2萬8000元以上」等三種方式擇一呈現;採用計時、計日或按件計酬核薪者,可使用如「時薪300元」、「日薪3000元」、「按件計酬每件3500元起」等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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