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手槍走火打爆對方肚子 1原因讓法官認定不算殺人未遂

▲彰化分局逮捕槍擊犯。(圖/彰化警方提供)

▲彰化分局逮捕槍擊犯。(圖/ETtoday資料照,以下同)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吳男(51歲)為了清除廢棄物,與楊男先爆發口角,再拿出手槍恐嚇對方,拉扯中手槍不慎擊發,打穿對方肚皮,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彰化地院審結,法官認為吳只構成過失傷害罪,加上楊未提告,因此改依槍砲、恐嚇兩罪,判吳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併科罰金5萬元。

全案發生在2021年8月25日上午,判決指出,吳男在製香工廠與楊、葉及陳等人商談清除廢棄物事宜時,與楊發生口角後,返回工廠取出1把非制式手槍,將子彈裝入彈匣內,為了恫嚇楊男以拉滑套將子彈上膛,葉男見狀,旋即上前欲將該槍枝奪下,楊亦上前與吳拉扯,拉扯過程中,槍枝不慎走火,並擊穿楊肚皮。

▲彰化分局逮捕槍擊犯。(圖/彰化警方提供)

另外,吳開槍後返回工廠,拜託林姓友人尋找藏匿處所,2人開著轎車南下前往員林市女性友人租屋處藏匿,隔天下午林男見轎車遭警備車包圍,便催促吳男趕緊往芬園鄉逃逸,彰化分局組成專案小組追查,將逃逸的2人逮捕到案。

法官認為,楊男中槍後,吳並未再接續朝對方射擊,反而表示要送他就醫,並無殺害對方的犯意。另外,吳與楊是因葉男土地上廢棄物清運事宜才認識彼此,難認有宿怨或深仇大恨而足以引發被告殺人動機。

▲彰化分局逮捕槍擊犯。(圖/彰化警方提供)

▲彰化分局逮捕槍擊犯。(圖/ETtoday資料照)

由於吳男被依涉犯殺人未遂罪起訴,法官認為僅構成過失傷害罪,但因被開槍打傷的楊並未提告,因此依過失傷害及槍砲罪將吳判刑。至於林被依犯藏匿人犯罪,累犯,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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