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以時速133公里超速行駛,遭警罰款5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圖/資料照)
記者郭玗潔/基隆報導
朱姓男子於110年3月4日晚間8時駕駛一輛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2公里隧道內,被測速儀測定以時速133公里超速行駛,罰款5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朱男不滿被罰,以舉發照片模糊無法辨識、隧道燈光昏暗測不到速等理由提起上訴,經基隆地院審理,認為朱男有超速情形,判決朱男敗訴。
朱男於110年3月4日晚間8時駕駛一輛白色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2公里隧道內,該處限速90公里,朱男被測速儀測定以時速133公里超速行駛,遭國道公路警局判罰5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朱男函詢舉發機關申訴不成,提起上訴。
朱男辯稱舉發照片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是他的車,照片上的車牌號碼和車輛型號也與自己的車不同;再者,當時隧道裡光線昏暗,測速儀無法測速,且隧道裡車流量龐大,不可能行駛到時速133公里,測速儀器顯然有誤。
經基隆地院調查,照片中車牌號碼清楚,也可看出朱男車身與前後車仍有相當的距離,並不會因車流量大無法高速行駛;隧道內照明正常,況且隧道內採用雷射測速儀,測速原理與人體肉眼視覺不同,朱男覺得光線昏暗,與雷射測速的準確性無關。該路段限速為90公里,朱男飄車時速133公里,已超過43公里,故駁回朱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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