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想跟妳色色」男誘10歲蘿莉拍裸照 被逮急喊:只有自己看

▲桃園市林姓男子2018年中秋節連假到女友住家拜訪,見女友13歲女兒獨自看電視時起淫念,對少女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郭姓男子在臉書上認識自稱年僅13歲的花花,竟多次以文字訊息,引誘花花拍攝裸照。(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郭姓男子去年6月間,在臉書社團上認識一名自稱13歲的少女花花(化名),竟引誘花花拍攝裸照給他看,並多次表示「我好想跟妳色色」等語,被花花繼母察覺有異,怒報警提告。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

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去年6月間,以臉書帳號「熊大勇」之名義,在臉書社團上認識一名自稱13歲,但實際上僅年僅10歲的少女花花,郭男明知花花年幼未成年,缺乏性自主意識與自我保護能力,卻仍引誘花花拍攝裸照,並連續傳送「我好想跟妳色色」、「真想對妳色色」、「妳胸部大嗎」、「真想看」等語給花花,讓花花聽信郭男所言,拍攝裸照給郭男觀賞,直到花花繼母察覺有異,怒報警提告。

台南地院審理後指出,經查,郭男為滿足個人性慾,就引誘花花拍攝裸照,危害花花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其犯罪手段雖以引誘方式為之,但僅有以文字訊息不斷勸誘花花拍攝裸照,而未以具體利益利誘,也非為如花花有所不從,便不與理睬花花等情緒勒索方式為之,手段與情節相對單純。

法官指出,衡量郭男事後已將相關照片刪除,並強調僅有他一人觀看,並未散布情形,且郭男也以35萬元與花花達成和解,花花也表達願意原諒郭男等語,認為郭男尚知悔改,同意從輕量刑,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處郭男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但需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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